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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 自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26-10-22 17:54来源: 新华社域名: finance.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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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管理办法共76条,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境外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在境外再投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

前款所称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者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向既有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者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 信托 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其他组织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投资者对外投资进行指导、服务、监管和保护,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者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者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 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就对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对外投资有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 信息服务 。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参与有关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投资者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

第三章 对外投资监管

第一节 对外投资分类和监管分工

第十一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对外投资的内容、所投入资产权益的来源、中方投资额等,分类分级履行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即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下称“核准、备案”)等手续,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对外投资信息报告,配合监督检查。

投资者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咨询拟开展的对外投资是否属于核准、备案、报告范围,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者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 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的总额。投资者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视同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

本办法所称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敏感类对外投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对外投资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等敏感因素的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等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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