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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规则更明确 11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26-10-15 08:44来源: 工人日报域名: finance.eastmoney.com
溯源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政策的核心变化为 社会保险费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该事项位列裁量基准第30项,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逾期仍未缴纳社保的,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第一档: 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 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 。
第二档: 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 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第三档: 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 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将社保视作企业提供的福利,双方可自行协商、以现金折现或是约定放弃参保。《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不属于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
发现社保“账单”不对,劳动者该怎么办?
固定证据
妥善保留 工资条、 银行 流水、劳动合同 等材料,重点记录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书面要求补缴
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保差额。 在实践中,单位需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进行补缴。
投诉举报
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社保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