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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

日期: 2026-10-10 16:27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域名: finance.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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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背景级 · 45·对象槽:policy_regulation·对象关系:stock_material·来源/栏目:东方财富·抓取时间:2026-10-10 16:27:02·信任分层:优先源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分众传媒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分众传媒 )收购成都新潮 传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 传媒 )股权案。该案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本案的附条件批准,是反垄断执法在广告 传媒 这一重要民生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深化,也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对传统服务行业竞争秩序的高度关注。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有效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全面审查、科学论证,依法对该案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要求 分众传媒 、新潮传媒和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的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的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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