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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日期: 2026-09-22 11:27来源: 第一财经域名: finance.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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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类型愈发复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9月22日起正式施行。

民刑交叉司法解释被期待已久。此前,虽然《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对有关民刑交叉问题作出了明确,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民刑交叉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复杂程度、利益之争明显增大,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愈发突出。记者了解到,据初步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来看,不少案件涉及民刑交叉。从法答网的咨询答疑看,以“民刑交叉”“刑民交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提问多达1700多条;以“犯罪”为关键词对民事、商事等大民事领域进行简单检索,则超过1万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规定》共计24条,相较于过去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定》有多个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即“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由此形成基本要求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解释体系,有利于更好应对纷繁复杂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专门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予以细化落实。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等人发文指出,调研显示,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占比60%以上,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五类案由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银行 卡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这些纠纷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因此,《规定》聚焦当前审判实践中因民事案件涉刑而导致的“民刑都不管”“民刑都插手”,中止诉讼引发“长期挂案”“天价利息”等突出问题,明确裁判规则,营造让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放心投资的法治环境。

具体而言,针对以案件涉刑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企图“以刑阻民”的问题,《规定》明确,不能仅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中止诉讼,而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其对民事案件所涉事实已经刑事立案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其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刑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遵循民刑并行原则,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同时规定,发现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等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规定》另一重点内容是系统构建了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基于当前在程序上衔接民事和刑事两个诉讼缺少细致规定,容易滋生民、刑都不管,或者民、刑都插手,甚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定》将健全民、刑程序衔接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从受理、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机制。

比如,《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明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还明确“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规定》同时完善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例如,《规定》确立了“刑破并行”规则,规定“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应当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在涉刑合同(包括涉刑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果归属问题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上,《规定》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用多个条文,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此外,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问题,《规定》也有所回应,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里所说的“先刑后民”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制度,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先刑后民”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不能错误理解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已经受理的民事诉讼必须“让位”于有关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必须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在刑、民两个诉讼虽存在关联,并非涉及同一事实,刑事诉讼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民刑并行”。

“需要说明的是,民刑交叉问题本身较为复杂,且民刑领域的裁判理念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问题分歧较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规定》暂时作了留白处理。”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待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总结提炼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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