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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 支持惩罚性赔偿
日期: 2026-09-07 15:42来源: 财联社域名: biz.east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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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背景级 · 50·对象槽:unmatched·对象关系:sector_transmission·影响对象:sector:AI、sector:人工智能·来源/栏目:东方财富·抓取时间:2026-09-07 15:42:01·信任分层:优先源
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 人工智能 纠纷案件的意见》。在民生权益保障方面,《意见》主要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加大人格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切。为此,《意见》对利用 人工智能 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促进 人工智能 向上向善。第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大规模、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基石。为平衡、兼顾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意见》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三,依法规制“ 大数据 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期,AI算法引发的“ 大数据 杀熟”屡被曝光,“仿冒名人带货”也倍受关注。我们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及时亮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