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出台 涉危房帮扶
据“宜宾发布”,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其中提出,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因非主观原因导致自住房屋鉴定或评定为C级或D级危房需要维修或重建,经住房救助后资金仍有缺口的,给予一次性住房帮扶,其中C级危房维修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5000元、D级危房重建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20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房屋维修或重建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规〔2026〕3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加快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未覆盖或经各类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完善针对性强、差异化明显、渠道多元的补充救助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一)特困人员。指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依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指不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经认定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并经认定且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依据《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同时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个条件,依据《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进行确认且在有效期内的家庭。
(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同时符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四个条件,依据《宜宾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进行确认且在有效期内的家庭。
(八)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二、帮扶项目
(一)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帮扶
1.特困人员,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个人1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及各类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帮扶比例为100%,年度限额为10000元(含)。帮扶对象应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1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及各类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对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标准的部分,帮扶比例为50%,年度限额为8000元(含)。帮扶对象应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一级二级残疾儿童,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因患有严重心理疾病需要接受治疗的,全额资助其在宜宾市儿童心理健康诊疗协作网 医院 除医保报销外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康复救助)。
4.对当年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范围的老年人(有效期结束前年满60周岁)和未成年人(有效期开始时未满18周岁),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我市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按我市居民医保最低档次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参保。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次年度居民医保的,不享受本资助政策;同时符合多种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5.每年集中统一为下列符合条件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的妇女购买1年期“两癌”救助保险:截至当年3月10日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已确诊患有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任一疾病的不予购买;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不重复购买。
(二)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帮扶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患者住院医疗机构诊断结果为准),因精神障碍疾病住院,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生活帮扶金,年度帮扶限额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帮扶对象应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无法依法落实户籍(含非中国国籍对象)且临时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对象,原则上每年帮扶1次,年帮扶标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
3.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6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特殊困难群众住房帮扶
1.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因非主观原因导致自住房屋鉴定或评定为C级或D级危房需要维修或重建,经住房救助后资金仍有缺口的,给予一次性住房帮扶,其中C级危房维修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5000元、D级危房重建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20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房屋维修或重建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6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特殊困难群众就业帮扶
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就业帮扶金5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特殊困难群众死亡抚慰帮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指在家庭中承担起基本生产和生活责任的成年人,其年龄段为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因疾病及火灾、溺水、车祸等非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未获得商业保险及肇事方赔付)造成死亡的,给予死亡抚慰帮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照每死亡1人5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抚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照每死亡1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抚慰。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6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帮扶程序
(一)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康复救助帮扶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庭自愿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儿童家庭携带经审批后的申请表盖章件,就近就便到宜宾市儿童心理健康诊疗协作网 医院 接受康复治疗,出院时无需支付治疗费用。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帮扶程序
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后至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次年1月1日前),由县(区)民政部门每月20日前(当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新增对象于次年1月5日前),将当年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交同级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三)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购买1年期“两癌”救助保险帮扶程序
县(区)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名单,交同级妇联集中统一办理购买“两癌”救助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