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条例》共6章5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部署,扩展保护范围,强调诚实信用。
二是完善申请、审查程序。规制虚假申请,细化材料要求,完善驳回、撤销程序,增加权利恢复程序。
三是加强专有权保护。明确权利范围界定标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四是促进布图设计运用。加强公共服务,明确奖酬措施,完善转让、许可、出质要求,规范共有人权利行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部署,提升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以 半导体 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 元件 的两个以上 元件 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 电子 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 元件 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对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或者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对被代理人布图设计中未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 集成电路制造 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八条 国务院 知识产权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布图设计公共服务,促进布图设计运用。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